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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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34 號
  
地圖審核管理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加強地圖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出版地圖、引進地圖、展示、登載地圖以及在生產加工的產品上附加的地圖圖形的審核,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的地圖審核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審核工作。

  第四條 下列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含歷史地圖);

  (二)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圖;

  (三)涉及國界線的省區地圖;

  (四)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地圖;

  (五)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

  (七)引進的境外地圖;

  (八)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

  第五條 下列地圖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涉及國界線的省級行政區域地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歷史地圖(不涉及國界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四)世界性和全國性示意地圖。

  第六條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

  第七條 下列地圖無明確的審核標準和依據時,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商外交部進行相應地圖內容審查:

  (一)歷史地圖;

  (二)世界性地圖;

  (三)時事宣傳地圖;

  (四)其他需要商外交部審查的地圖。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編輯]

  第八條 下列情況下,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向地圖審核部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並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

  第九條 申請人提出地圖審核申請時應當填寫地圖審核申請表,提交需要審核的地圖及下列材料:

  (一)編制公開版地圖(不含示意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地圖出版範圍或者單項地圖的批准文件以及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有相應等級和業務範圍的測繪資質證書;

  (二)編制公開版世界性和全國性地圖的,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編制地圖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配套的教學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中小學國家課程教材編寫核准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涉及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編制的地圖,提交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機構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和使用保密插件的證明文件;

  (五)涉及專業內容的地圖,提交經過本專業保密部門審查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送審地圖時,應當提交試製樣圖(樣品、光盤等)一式兩份(彩色地圖提交彩色樣圖;黑白地圖提交原稿樣圖),電子版地圖除提交數據等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地圖審核內容相關的紙質樣圖。

  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地圖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並送達申請人:

  (一)決定受理: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告知: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審核範圍的,告知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補正;

  (三)決定不受理:不屬於審核範圍的。

  第十一條 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可以不送審,但應當在地圖上註明地圖製作單位名稱。

第三章 內容審查[編輯]

  第十二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地圖內容的審查包括:

  (一)保密審查;

  (二)國界線、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包括中國歷史疆界)和特別行政區界線;

  (三)重要地理要素及名稱等內容;

  (四)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地圖內容。

  審查的具體內容和標準,按地圖審核權限分別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職責,應當有明確的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承擔。

  第十四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地圖審核申請後,應當及時將地圖內容審查通知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一起轉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通知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需要省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協助進行審查的地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協助審查任務書,省級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地圖內容協助審查任務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並出具加蓋地圖內容審查專用章的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

  (一)具有中級以上地圖編制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從事地圖內容審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持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圖審查上崗證書。

第四章 審批與備案[編輯]

  第十六條 地圖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電視、報刊及其他媒體上使用的時事宣傳地圖,原則上實行即送即審。

  第十七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後,在五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見。作出批准意見的,編發審圖號,發出地圖審核批准通知書。

  不予批准的,說明原因,發出地圖審核不予批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八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圖號為:GS(××××年)×××號[如:GS(2004)001號]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圖號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S(××××年)×××號[如:京S(2004)006號]

  第十九條 地圖審核申請被批准後,申請人應當:

  (一)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圖內容審查意見書和試製樣圖上的批註意見對地圖進行修改;

  (二)在正式出版、展示、登載、以及生產的地圖產品上載明審圖號;

  (三)在出版發行、銷售前向地圖審核部門報送樣圖(樣品、光盤等,下同)一式兩份備案。

  送審或者可不送審的地圖樣圖,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要求備案。

  第二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網站上公告獲得批准的地圖名稱、審圖號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一條 申請材料的原始圖件保管期為五年,備案樣圖保管期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地圖審核不予批准通知書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罰 則[編輯]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地圖上載明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審圖號的;

  (二)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樣圖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送審地圖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經審核批准的地圖的;

  (二)經審核批准的地圖,未按審查意見修改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准的;

  (二)偽造或者冒用地圖審核批准文件和地圖審圖號的。

  第二十七條 地圖審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圖審核機構的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在地圖審核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在地圖審核工作中未經申請人同意,擅自將送審的地圖提供他人使用的。

第六章 附則[編輯]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地圖審核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地圖審核管理辦法》(國家測繪局令第3號)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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