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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計劃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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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送《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計劃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
1956年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委員會,並轉所屬計劃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計劃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已經1956年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現在發給你們,希查照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計劃委員會
暫行組織通則
(1956年2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准)

  第一條 地方各級計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組成部分,受本級人民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在計劃業務上並且受上級計劃委員會和國家計劃委員會的領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計劃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員5~9人,以上人員應該以專職為主。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計劃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委員各若干人;主任和委員可以由兼職人員充任,但必須設1專職副主任。

  第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計劃委員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和國家頒發的各項政策、指示、控制數字,並結合當地情況,對本地區各個經濟部門和各種經濟成份進行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充分發掘和利用地方的一切資源,綜合編制本地區的經濟計劃,並且組織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主要的工作事項如下:

  (一)審查本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部門和下一級人民委員會編制的計劃草案,向本級人民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綜合編制本地區的長期的和年度的經濟計劃草案,提交本級人民委員會。

  (二)檢查國家批准的本地區的地方經濟計劃的下達與執行情況,提出完成計劃的措施意見。

  (三)編制本地區的物資平衡和分配計劃草案,提交本級人民委員會。

  (四)審查研究地方財政預算,並且提出意見。

  (五)研究本地區重大的經濟問題,及時提出必要的措施和建議;並且經常搜集和積累資料,及時向本級人民委員會和上級計劃委員會提供有關計劃的各項資料和關於本地區經濟情況的分析報告。

  (六)協助在本地區內國務院主管部門直屬的企業或事業的計劃的執行和完成,並且提出建議。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國家計劃委員會統一頒發的計劃表格和規定,結合本地區的情況擬定補充規定。

  (八)培養和訓練地方的計劃工作幹部。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計劃委員會按照需要可以設立綜合計劃、長期計劃、工業計劃、農業(包括林業、水利)計劃、運輸計劃、商業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勞動工資和幹部培養計劃、物資分配計劃、財政金融和成本物價計劃、文教衛生計劃等處(科)和秘書室(科)。這些處(科)的設置,應該根據當地經濟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分別設置,也可以將工作性質相近的機構合併設置,由本級人民委員會決定。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計劃委員會所屬各處(科),在主任的領導下,可以作如下分工:

  綜合計劃處(科):綜合平衡和編制本地區的經濟計劃;草擬關於計劃方法的各種補充規定;組織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提出報告。

  長期計劃處(科):綜合平衡和匯總編制本地區的遠景規劃和長期計劃草案;組織檢查長期計劃的執行情況並提出報告;經常地搜集和研究本地區有關長期計劃的經濟資料。

  工業計劃處(科):審核工業廳(局)和手工業管理局的各種計劃草案,綜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區各種經濟成分的地方工業生產計劃。

  農業計劃處(科):審核農業、水利、林業、氣象等廳(局)的各種計劃草案,綜合研究和提出農業生產、水利、造林、氣象、水產養殖等計劃。

  運輸計劃處(科):審核交通廳(局)的各種計劃草案,綜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區公路和水路運輸計劃。

  商業計劃處(科):審核商業、糧食廳(局)和供銷合作社的各種計劃草案,綜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區各種經濟成分的商業流通計劃、農產品的採購計劃、貿易網發展計劃,以及各種經濟成分在零售和批發中比重的安排。

  基本建設計劃處(科):綜合研究和編制本地區各部門的地方基本建設和本地區城市公用事業計劃。

  勞動工資和幹部培養計劃處(科):綜合研究和編制本地區的地方勞動工資計劃和幹部培養計劃。

  文教衛生計劃處(科):審查文教、衛生廳(局)的各種計劃草案,綜合研究和提出本地區的地方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發展計劃。

  財政金融和成本物價計劃處(科):綜合研究和編制本地區的地方綜合財政計劃和成本計劃,提出對有關地方財政預算和信貸、現金計劃的審核意見,草擬物價計劃方案。

  物資分配計劃處(科):綜合研究和編制國家統一分配物資和中央各部主管分配物資的申請計劃,並且根據批准的分配數量;編制本地區的具體分配計劃;掌握地方產品的平衡和分配;研究物資的消耗定額的物資的節約和代用。

  上述各處(科)都應該負責審核同它有關的廳、局的各種計劃草案,提出審核意見,並且負責進行檢查計劃執行情況的具體工作,提出完成計劃的具體措施;同時還應該研究和提出計劃方法的改進方案。

  第五條 「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計劃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是充分發掘和利用一切資源,綜合編制本州、本縣、本市的經濟計劃,並且經常組織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擬訂保證完成計劃的具體措施;經常搜集研究和向上級計劃委員會提供本州、本縣、本市有關方面的經濟資料。」

  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設立計劃科(即將原設的計劃統計科,分為計劃、統計兩個科),作為計劃委員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條 專員公署設計劃統計科,必要時可以設計劃委員會,指導和檢查各縣的計劃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廳、局、處、科,在同級計劃委員會的統一布置下,應當按時編送它們所管理的企業或者事業的全部計劃。

  各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廳、局、處、科在計劃業務上受同級計劃委員會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計劃委員會可以吸收或者聘請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專家、先進工人、農民和積極分子,組成臨時工作機構或者召開會議,研究和解決一些有關計劃的重大的專門問題。

  各級統計機構都應當負責供應同級計劃委員會所需要的各種統計資料。各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廳、局、處、科以及它們所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向同級計劃委員會按期抄送有關計劃的各項資料。各級計劃委員會可以臨時向各有關單位索取各項有關的資料,和召集有關人員商談計劃問題。

  第九條 本通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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