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印發《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城住字〔1985〕87號 1985年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
山西、內蒙、遼寧、吉林、江蘇、安徽、浙江、湖南、廣西、貴州、雲南、陝西、新疆、甘肅、寧夏等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
現將《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試行。試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告訴我部。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六日
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我國城市的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以下簡稱私房改造),是根據一九五六年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八日)和一九六四年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國房字21號)規定,比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先後開展起來的。從一九五六年起,全國設市的市和三分之一以上的縣鎮陸續進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納入改造的私房共62.41萬戶,面積11648萬平方米。
我國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為整個社會主義改造的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確的。但是,也有不少城市的私房改造工作,由於當時開展工作的時間比較倉促,調查研究不夠,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錯誤思想的影響,遺留下一些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有些地方降低了改造起點,錯改了一部分房屋;有的沒有給房主留自住房;部分改造較晚的縣鎮,發給房主定租的時間很短,甚至沒發;對於已經納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權問題,國家尚未明確;還有一些沒有進行過私房改造的縣鎮,今後是改還是不改也沒有個說法。
為了認真落實黨的政策,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二、凡是不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而錯改了的房屋(包括自住房和不夠改造起點的出租房被改造的),應按政策實事求是地給予糾正。
三、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的定租,從當地私房改造之日起發放到一九六六年九月底。凡是在一九六一年九月以後納入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未發定租或發放時間不足五年的,一般按五年計算,予以補發或補足。
四、在私房改造時,按照當時人口和實際情況,已留過自住房的不再補留。房主原住本地應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當時人口和參照當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補留自住房。房主當時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經明確房屋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以後遷回本地的,不再補留,其住房確有困難的,可由所在單位或房管部門安排解決。
五、「文革」前開始私房改造工作,「文革」後繼續進行的城市,凡符合改造起點的,應按私房改造政策辦理。「文革」前已進行私房改造的城市,「文革」中被接管的屬於當時符合改造條件而漏改的私有出租房屋,原則上要補辦改造手續。
六、代管房產中屬於改造起點以上的原出租房,原則上按一九六四年國房字21號文件精神辦理。對於中央和國務院明確的對祖國統一大業有重大貢獻的人員,本人要求發還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定。
七、對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錯改的華僑房屋的處理,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加快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84〕4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鑑於過去沒有進行過私房改造的縣鎮,私房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超過改造起點的已不多,又考慮到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所以,規定今後不再進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項規定,需要退還的改造房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一)原屬自住的房屋,一般應退回原房。按「誰占用誰騰退」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或住戶所在單位負責騰退。如一時確實不能退還的,應確定退還期限並先退還產權。房主住房確有困難的,住戶所在單位或地方政府應積極協助解決。如確實不能退還原房的,經與房主協商,也可採取退給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公房即對換房屋產權,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價收購等辦法解決。
(二)原屬出租的房屋,只退產權,不負責騰退房屋。房管部門應協助住戶與房主建立新的租賃關係,住戶應向房主交納租金,房主不得強攆住戶搬家。
(三)因國家建設需要,原房已被拆除的,應由拆除單位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按城市建設私房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因颱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房屋倒毀的不予補償。
(五)應退回的改造房產,在國家經租期間發生的經濟收支,原則上互不結算。如屬於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較大的,一般不發還產權,可按其翻建、改建的原房價值作價收購;如房主堅持要求發還產權的,則需交納翻建、改建的費用。
(六)處理私改遺留問題所需的房源和資金,應本着「誰占誰退」、「誰拆誰補」的原則解決。騰退所需房屋,一般應由城市從國家住宅補助投資和地方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住宅中統籌安排解決。處理私改遺留問題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占用部門或單位從有關經費或自有資金中解決,確實有困難的,可按財務隸屬關係申請酌予補助。
處理私改遺留問題,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加之年代較遠,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起來,加強領導,組織房管、財稅、僑辦、司法等部門參加,共同做好這一工作。各地應在認真搞好調查研究、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制定處理私改遺留問題的具體規劃和措施,積極主動,有計劃、有步驟地妥善處理好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對於廣大群眾,尤其是原房主要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教育他們要顧全大局,體諒國家困難,積極配合政府做好這一工作。凡是因處理私改遺留問題,需要解決職工住房的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積極主動地把職工的住房安排好。
在本文下達之前,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作出規定進行處理,又基本符合上述原則規定的,不再變動。
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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