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1994年2月25日
(1994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十七號)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工作,由城市公安機關依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採取徒步為主,自行車、機動車相結合的方式。

城市公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巡邏警區。

第四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持秩序;

(五)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六)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接受公民報警;

(十)勸解、制止在公共場所發生的民間糾紛;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十二)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十三)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

(十四)巡察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十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權力:

(一)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二)查驗居民身份證;

(三)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四)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五)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處罰;

(六)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七)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在巡邏執勤中遇有重要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對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進行先期處置。

對需要查處的案件、事件和事故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七條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時必須做到:

(一)穿着警服,系武裝帶,佩帶槍支、警械和通訊工具;

(二)恪盡職守,遵守法律和紀律;

(三)嚴格執法,秉公辦事,不得超越或濫用職權;

(四)舉止規範,文明執勤,禮貌待人。

第八條 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應當接受公民的監督;公民發現人民警察在巡邏執勤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和檢舉。

第九條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應當支持巡邏警察的執勤,服從巡邏警察的管理,不得阻礙其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