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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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1984年
1984年1月14日
廢止,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一九八四年4月1日第四號(總號:425)第141至143頁<br

各省、自治區公安廳、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建委),北京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委員會、公交總公司,上海、天津市公安局、公用局: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維護乘坐車、船的秩序,保障乘客安全,現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並公布施行。在施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

城市公共交通車船乘坐規則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四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公安部發布

(84)城公字第10號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維護乘坐車、船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凡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地鐵列車、旅遊客車、出租汽車、索道纜車以及城市水上客運船隻等的乘客,都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條 維護乘坐車、船的秩序:

  (一)乘坐車、船,應在站台(或者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碼頭上排隊,依次候乘;

  (二)上下車、船,須待車、船停穩後先下客後上客,依次登乘,不得擁擠,不得翻越柵欄、搶上、爬窗、攔車、扒車,或者在船隻已離岸時跳船;

  (三)赤膊者、醉漢、無人護送的精神病患者,不得乘坐車、船;

  (四)謙讓老、幼、病、殘者以及孕婦優先上車、船,主動給他們讓座位;

  (五)乘坐車、船時,不得將頭部和手臂伸出車、船外,不得躺臥、占據和踩踏座席,不得打鬧、鬥毆;

  (六)在車、船運行中,不得進入駕駛部位和其他有礙安全的部位,不得與駕駛員談笑或者催促駕駛員趕路;

  (七)在車、船內,不得吸煙、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八)乘坐車、船時,應當遵守公共道德,注意禮貌;

  (九)車、船在運行途中,因故障不能繼續運行時,乘客應在乘運人員的安排下,換乘其他車、船,不得自行開啟車、船門,強行上下;

  (十)車、船到達終點站後,乘客應當離開車、船,不得隨車、船返乘或者在終點下車站、碼頭上車、船。

  第三條 乘客應愛護公共交通車、船,不得損壞和隨意搬動車、船以及站台、碼頭上的設備和設施。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規定購買車、船票,並接受乘運人員的查驗:

  (一)乘客登乘車、船後,應主動購票或者出示月票,身高超過一米十公分的兒童,應購票;

  (二)每一乘客可以攜帶一名身高不超過一米十公分的兒童,免費乘坐車、船;超過一名的應購票;

  (三)兒童集體乘坐車、船,應當按實際人數購票;

  (四)越段超乘的,按超乘段數補票;

  (五)無票乘坐的,按該車、船次全程票價補票;

  (六)使用廢票乘坐的,按該車、船次全程票價的一倍補票;

  (七)使用過期月票的,自票面月份的次月一日起補票;冒用、塗改和私換月票上像片的,自當月一日起補票,補票辦法、均按所乘線路全程票價每日往返一次計價,補至發現日止,月票收回;

  (八)拒絕乘運人員驗票的,按無票乘坐的補票;

  (九)車、船票限當次乘坐有效,但由乘運人員安排換乘的,所持車、船票繼續有效;

  (十)車、船票出售後,不予退票。

  第五條 每一乘客可以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二十公斤的行李包,超過重量的應購同程票一張。

  第六條 乘坐車、船,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和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乘客攜帶易碎物品,應當妥善包紮和管理,不得有損其他乘客;物品損壞,由攜帶者自行負責。

  第七條 乘客在車、船內揀拾到其他乘客的物品,應交乘運人員或車站、碼頭調度人員處理。

  乘客在車、船內失落物品,可以向車站、碼頭查詢或認領。

  第八條 凡違反本規則,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設備、設施損壞和其他乘客、乘運人員財物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如果發生賠償損失責任糾紛,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第九條 凡違反本規則,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危害運行安全,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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