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4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6年3月1日
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將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
「《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建設部令
第144號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8日經建設部第7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保證城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城市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二)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築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市供水設施。

  (三)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四)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五)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六)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高壓線走廊等城市供電設施。

  (七)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微波站;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城市通信設施。

  (八)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九)防洪堤牆、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十)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十一)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黃線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黃線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黃線管理、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五條 城市黃線應當在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劃定。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規劃階段的規劃深度要求,負責組織劃定城市黃線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範圍界定清晰;

  (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

  第七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內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礎設施,確定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劃定其用地控制界線。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範圍內的控制指標和要求,並明確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按不同項目具體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界線,提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標明城市黃線的地理坐標和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第九條 城市黃線應當作為城市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城市規劃一併報批。城市黃線上報審批前,應當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城市黃線經批准後,應當與城市規劃一併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黃線一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

  因城市發展和城市功能、布局變化等,需要調整城市黃線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依法調整城市規劃,並相應調整城市黃線。調整後的城市黃線,應當隨調整後的城市規劃一併報批。

  調整後的城市黃線應當在報批前進行公示,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貫徹安全、高效、經濟的方針,處理好近遠期關係,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分期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在城市黃線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二)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

  (三)未經批准,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四)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經批准的城市規劃。

  在城市黃線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遷移、拆除城市黃線內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黃線內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黃線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城市黃線內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在城市黃線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