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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建總統蔣公銅像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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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建總統 蔣公銅像注意事項
內政部(64)臺內民字第642818號
制定機關:中華民國內政部民政司
1975年8月5日

中華民國64年8月5日內政部(64)臺內民字第642818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內政部(106)臺內民字第1061100978號函廢止

一、各縣、市民眾,為對總統 蔣公表示永恆崇敬,擬獻建 蔣公銅像,以建一座於其縣、市政府所在地為限。原已建立者,不必再建。

二、銅像塑建之地點,宜選擇地位寬敞,環境整潔之公園或廣場,不應使用街道交口之圓環。

三、銅像之塑建,應依照下列規定,敬謹辦理:

(一)銅像之神貌:應充分顯示 蔣公慈祥、雍容之神貌,並含蘊大仁、大智、大勇、堅毅、樂觀之革命精神,與至誠、博愛、愉快、生動之神情。
(二)銅像之神態:應採用自然立姿、神態挺拔、舒適、栩栩如生。
(三)銅像之服裝:以採用 蔣公喜愛穿著之中山服為主。
(四)銅像之高度:銅像及奉置銅像台座之高度,應就場地面積與週圍環境,按適度比例妥為配置。台座高度不得低於二公尺,銅像高度不得低於一.七0公尺。
(五)銅像之台座:台座表面以大理石或花崗石鑲嵌,正面應鐫刻「總統 蔣公遺囑」碑文。其餘各面,可分鐫 蔣公墨寶、遺訓或革命事蹟之浮雕。
(六)銅像之環境:應於四週栽植常綠樹木及花卉、草坪,並配置燈光、椅凳,正面應保留適當面積之場所,以供民眾獻花、瞻仰、致敬。

四、各地塑建之銅像,應由當地政府指定負責單位,敬謹維護。

五、各機關、團體、學校於室內、外塑鑄 蔣公銅像者,準用第三項之規定,其於室內塑鑄者,可採用坐姿或半身像,半身像之高度,應塑至上裝第三顆鈕釦處。軍事機關、部隊、學校塑建銅像者,可採用戎裝,並佩帶勳章。

六、塑建銅像所需總統 蔣公生前玉照,由內政部負責供應。

七、本注意事項由內政部訂定分送各機關及省、市政府查照。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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