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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爾巴哈台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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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al:條約 塔爾巴哈台界約
清政府、俄羅斯國
1870年8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同治條約
一八七〇年八月十二日,同治九年七月十六日,俄曆一八七〇年七月三十一日,塔爾巴哈台。本界約又稱「塔爾巴哈台界誌」。

大清國欽差建立塔爾巴哈台所屬地方界址牌博參贊大臣副都統職銜奎昌,欽奉簡命,會同大俄羅斯國欽差建立邊界牌博大臣穆魯木策傅,各遵照同治三年九月十六日兩國欽差查辦分界事務大臣等在塔爾巴哈台商定圖約,分別紅線交界處所,照名在塔爾巴哈台所屬地方交界建立牌博;今兩國建立牌博大臣會同,自瑪呢圖噶圖勒幹起,至哈巴爾蘇地方止,建立牌博完竣;爲此兩國彼此將已立交界牌博地名、起止地方及已立牌博數目,並議定條例,開列於後:

第一條 自塔爾巴哈台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起,往東南行,至賽哩鄂拉,先往西南,後往西行,順塔爾巴哈台山嶺,至哈巴爾蘇地方止,此一段共建立牌博十處:第一處起,即在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地方,建立牌博一處;次在哈爾塔爾地方,建立牌博一處;沙爾布拉克地方,建立牌博一處;沙爾托羅蓋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察漢鄂博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克爾根達什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巴彥木爾占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庫哲滾大壩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布凱阿蘇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哈巴爾蘇地方,建立牌博一處;共建立牌博十處。

第二條 同治九年七月十六日大清國欽差建立牌博大臣奎昌,大俄羅斯國欽差建立牌博大臣穆魯木策傅等,自瑪呢圖噶圖勒幹卡倫起,至哈巴爾蘇地方止,新立交界牌博十處;其中間隔,疎密不一,凡人不能行走之地,即爲交界處所。其立定交界,東南爲中國地方,西北爲俄國地方。兩國各以此次新定界址爲憑,永遠遵守,不可混淆。其餘各項事宜,均照同治三年九月間兩國欽差分界大臣等在塔爾巴哈台議定圖約辦理。今兩國欽差大臣會同建立塔爾巴哈台交界鄂博,各宜將交界起止地方、牌博名、數,各書四分。兩國立界大臣各將圖約鈐印畫押,彼此更換爲憑。並畫地圖二紙,兩國欽差建立界牌鄂博大臣會同畫押,各鈐用印信;俄國建立牌博大臣存收一紙,大清國建立塔爾巴哈台牌博大臣存收一紙,永昭信守。

第三條 此次兩國建立牌博大臣各立塔爾巴哈台交界牌博十處,理應遵照舊章,每年兩國派員會同往查一次;惟塔爾巴哈台尚未克復,不能照章往查,一俟塔爾巴哈台克復後,仍照舊章,毎年兩國派員會同往查一次。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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