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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區徵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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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區徵收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增府規〔2024〕1號
2024年12月3日
發布機關: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徵收農民集體土地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權屬人等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區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城區轄區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徵收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則,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四條 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留用地安置和房屋補償安置。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依法全面負責本區農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工作,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區人民政府對徵收補償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區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徵收補償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徵收補償工作的實施。

  區發展改革、民政、司法、財政、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審計、城管、林業和園林、統計、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負其責,通力配合,切實做好徵收補償工作。

  第六條 各鎮(街)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向區土地儲備機構提出徵地建議,區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全區年度徵地計劃指導鎮(街)制定土地徵收工作方案,明確徵地範圍、補償內容、資金來源及各部門分工等。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避開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生態保護區等保護區域。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徵收土地程序

  第七條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在完成徵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徵收土地補償登記、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工作之後,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第八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通過搶栽搶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屬地鎮(街)應當在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固化現狀,採取加強巡查等措施防止搶栽搶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

  第九條 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屬地鎮(街)組織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徵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以及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等情況,保全現狀資料記錄。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拒不配合調查確認的,可採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調查結果記錄,並在擬徵收土地所在鎮(街)和村(聯社)、村民小組(社)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補償費用(以下統稱徵收土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預存制度。徵收土地報批前,項目業主單位應當將測算的徵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徵地補償款預存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並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徵收土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期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到位,並按省、市相關規定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項目業主單位也可將徵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撥付給屬地鎮(街),由屬地鎮(街)結合實際情況預付給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其他相關權利人。

  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屬地鎮(街)提請區人民政府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徵收人應在約定或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未按規定落實的,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第十三條 屬地鎮(街)已按照徵地補償安置協議足額支付或提存公證徵收土地補償費用,並落實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被徵收人未按照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或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交出土地的,屬地鎮(街)履行催告程序,向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發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

  被徵收人未按照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的,或未在徵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的,由屬地鎮(街)提請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在徵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約定履行安置義務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相關不動產權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物權憑證)的註銷(變更)登記。

  在補償登記和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階段已足額預付補償費用的,屬地鎮(街)應當及時收回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相關不動產權證,同步完成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產權註銷(變更)登記的申請。

  未在約定時限內申請辦理註銷(變更)登記的,由區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區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生效的人民政府徵收決定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等文件辦理註銷(變更)登記。

第三章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第十五條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附件1規定的增城區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徵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參照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統籌分配使用。

  第十七條 徵收集體建設用地,應給予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具體補償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居住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無房屋但有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合法有效土地權證,以及鎮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准建證明、宅基地使用證的,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房屋區位補償標準執行,補償面積按證載占地面積計算,其中符合安置條件並選擇住宅復建安置的,不再給予該項補償。地上有房屋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房屋區位補償執行。

  (二)非居住用途建設用地使用權補償:有不動產權證書、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合法有效土地權證的,補償由屬地鎮(街)與被徵收人協商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間節點為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評估費納入徵地成本。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所有權人一致的,補償對象為其土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與所有權人不一致的,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屬地鎮(街)調解或行政處理,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上述無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青苗補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同一徵地項目的徵地範圍跨越不同地區類別的,按相應地區類別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對徵地項目產生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土地所有權人確實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由屬地鎮(街)與項目業主單位、土地所有權人協商確定範圍和面積,具備徵地報批條件的應納入徵收範圍;不具備徵地報批條件的按照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60%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不作徵收,補償費用納入土地徵收成本。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總面積原則上不得大於實際徵地面積的5%。

第四章  青苗補償

  第二十條 青苗補償包括一般種植類補償和水產養殖類補償,青苗補償按照「綜合包幹」或「實地清點」方式確定。

  (一)「綜合包幹」方式補償。以村(聯社)或村民小組(社)為單位確定補償的範圍和面積,綜合包幹價為4萬元/畝。屬地鎮(街)委託相應村(聯社)或村民小組(社)制定具體分配方案的,應加強指導監督,保障青苗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青苗所有權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由屬地鎮(街)負責協調解決或作出行政處理。

  (二)「實地清點」方式補償。根據實地清點項目內容及數量,按照附件2—1、附件2—2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苗圃、花圃內的苗木、花卉、盆景等,由其所有權人自行處理,原則上只作搬遷補償,搬遷補償標準為3萬元/畝。

  第二十二條 青苗及青苗搬遷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青苗在屬地鎮(街)規定期限內由其所有權人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可由屬地鎮(街)統一處理。

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補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以外的房屋附屬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房屋附屬物是指附屬於房屋,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為提高其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相關鄰接設施。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房屋以及房屋附屬物之外的附着物。

  第二十四條 房屋附屬物補償按照「實地清點」方式確定,根據實地清點項目內容及數量,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其他土地附着物補償按照「綜合包幹」或「實地清點」方式確定。

  (一)「綜合包幹」方式補償。以村(聯社)或村民小組(社)為單位確定補償的範圍和面積,綜合包幹價為1.8萬元/畝。

  (二)「實地清點」方式補償。根據實地清點項目內容及數量,按照附件3規定的標準執行。

  金塔、墳墓等遷移,不得亂葬亂放。區民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屬地鎮(街)根據征拆安置需求統籌規劃區域性骨灰樓堂和公墓,屬地鎮(街)負責具體建設和管理。金塔、墳墓遷移費由屬地鎮(街)補償,具體安置費用由被徵收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地上附着物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地上附着物在屬地鎮(街)規定期限內由其所有權人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可由屬地鎮(街)統一處理。

第六章  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被徵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由項目業主單位全額負擔,徵地養老保障費用標準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徵地社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具體工作。

第七章  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九條 留用地是指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後,按實際徵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徵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

  留用地安置按實際徵地面積的10%安排。有書面約定留用地安置的政府歷史徵地,留用地安置按符合徵地時相關政策規定的書面約定履行;沒有書面約定留用地安置的歷史徵地,需完善徵地報批手續的,按現行留用地安置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留用地安置可採用實物留地、折算貨幣、置換物業等方式兌現,具體操作按照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執行。被徵地村(聯社)或村民小組(社)單個項目被分配的留用地面積小於5畝的,留用地原則上採用折算貨幣補償兌現,不予實物留地。

  第三十一條 留用地採用折算貨幣補償的,由屬地鎮(街)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每畝補償標準按照徵地項目發布徵地預公告時被徵收土地所在鎮(街)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最高級別價的2倍執行,同時每畝可給予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所在鎮(街)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最高級別價的0.5倍作為貨幣補償獎勵。

  第三十二條 具備置換物業條件的,可協商按照每畝留用地置換400平方米物業的標準執行,由屬地鎮(街)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簽訂留用地置換物業協議,約定置換物業面積、位置、用途、交付時間和交付標準等內容。置換物業可由項目業主單位提供。

  第三十三條 留用地採用實物留地的,留用地應與徵收項目主體同步選址、同步報批,及時兌現。實物留地、置換物業未兌現期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並辦理全部土地交地手續次月起,屬地鎮(街)可按照未兌現留用地面積給予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補償支付到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接收物業當月為止,屬地鎮(街)應做好未兌現留用地補償台賬管理。

  留用地未兌現期間的補償標準:新塘鎮、石灘鎮、中新鎮、仙村鎮、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永寧街、荔湖街、寧西街為2萬元/畝/年,派潭鎮、正果鎮、小樓鎮為1.2萬元/畝/年。留用地未兌現期間的補償在徵地總成本中列支,超過3年未能兌現的,由屬地鎮(街)自行承擔3年後的留用地補償費用,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徵地未兌現的留用地補償,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實施後新徵地未兌現的留用地補償,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屬地鎮(街)根據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函件負責書面通知和協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辦理留用地兌現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配合的,從規定期滿的次月起停止支付補償費用。

第八章  住宅房屋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徵收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房屋補償包括房屋基準補償、房屋區位補償、搬遷補助。房屋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

  第三十五條 房屋基準補償由房屋補償基準和房屋補償面積相乘所得,房屋補償基準根據被徵收房屋的結構、裝修等級等情況按照附件4規定的標準執行,對補償標準有異議或補償標準不能完全覆蓋類型的,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房屋補償基準,評估時間節點為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評估費納入徵地成本。

  第三十六條 房屋補償面積由基礎補償面積和超建補償面積組成,房屋補償面積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面積=基礎補償面積×1.0+超建補償面積×0.6。房屋基礎補償面積和超建補償面積按照以下方式認定:

  (一)有農民集體土地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房屋實測建築總面積在28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為基礎補償面積;超出280平方米部分,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以內的為基礎補償面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以外的為超建補償面積。

  (二)僅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宅基地證等法定土地權證的房屋,房屋實測建築總面積在280平方米或土地權證記載面積3.5倍及以下的部分為基礎補償面積,超出部分為超建補償面積。

  (三)無法定土地權證或無任何權屬證明的房屋,經屬地鎮(街)、村(聯社)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20〕18號)等文件共同確認並公示無異議,符合「一戶一宅」的,房屋實測建築總面積在28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為基礎補償面積,超出部分為超建補償面積;「一戶一宅」以外的,實測建築總面積全部納入超建補償面積範疇。

  第三十七條 房屋區位補償由房屋區位補償標準和房屋區位補償面積相乘所得,具體如下:

  (一)補償標準:新塘鎮、永寧街為2600元/平方米,中新鎮、寧西街為2400元/平方米,石灘鎮、仙村鎮、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荔湖街為2200元/平方米,派潭鎮、正果鎮、小樓鎮為1800元/平方米。

  (二)補償面積:房屋實測建築總面積在28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照實測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實測建築總面積在28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80平方米計算。其中多棟房屋的,按照多棟房屋實測建築面積累加計算。

  第三十八條 房屋搬遷補助按被徵收房屋實測建築面積乘以25元/平方米計算,如計得的搬遷補助低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算。同一棟房屋的搬遷補助不得高於8000元。房屋搬遷補助包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寬帶、燃氣等遷移費。

  不符合安置條件或符合安置條件選擇貨幣安置的,搬遷補助按1次計算;符合安置條件選擇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的,搬遷補助按2次計算。

  第三十九條 對下列情形的建築物及構築物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及構築物;

  (二)新房建成後應當拆除的舊房;

  (三)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後的搶建部分;

  (四)不符合「一戶一宅」,且被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或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並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的房屋。

第九章  住宅房屋安置

  第四十條 被徵收住宅房屋(含已批未建宅基地)屬於被徵收行政村範圍內唯一住宅,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被徵收人可以進行住宅房屋安置: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本村戶籍村民;

  (三)通過繼承、分配等方式合法取得住宅房屋的原本村戶籍村民。

  單棟房屋、總面積不超過280平方米的多棟房屋以及多戶合建經房地一體登記明確產權面積的部分房屋,可視為唯一住宅。唯一住宅由被徵收人向所在村集體提出申請,經屬地鎮(街)認定後確定。

  唯一住宅僅對應一個安置對象,宅戶一致的安置對象僅享受一次安置,安置房屋以外的住宅房屋再次被徵收時不再予以房屋安置。屬地鎮(街)應建立本轄區征拆項目住宅房屋安置台賬,避免重複安置,並報區土地儲備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置可以選擇復建安置、產權調換或貨幣安置,其中復建安置包含宅基地安置、住宅復建安置,宅基地安置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市、區規定的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

  第四十二條 選擇宅基地安置的,申請宅基地占地面積不得高於80平方米/戶,經屬地鎮(街)結合村莊規劃布局和建設等因素確認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分配土地,安置對象自行承擔土地取得的成本及後續的建安費用。屬地鎮(街)負責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涉及農轉用報批手續的,用地報批過程中產生的規費等納入徵地成本。

  第四十三條 具備住宅復建安置條件的,被徵收人可選擇住宅復建安置,住宅復建安置回購指標面積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則上按照280平方米計算回購指標面積;若回購最大安置面積280平方米後仍無法滿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40平方米住房面積的,可按照40平方米/人的標準申請回購指標面積。

  (二)屬於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本村戶籍村民,實測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可按照80平方米計算回購指標面積;實測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至280平方米之間的,按照實測建築面積計算回購指標面積;實測建築面積大於280平方米的,按照280平方米計算回購指標面積。

  (三)屬於原本村戶籍村民,實測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可按照80平方米計算回購指標面積;實測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之間的,按照實測建築面積計算回購指標面積;實測建築面積大於120平方米的,按照120平方米計算回購指標面積。

  總安置面積與可安置戶型標準存在差異的,安置對象可申購調劑面積,調劑面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0平方米,調劑面積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回購價購買。

  第四十四條 住宅復建安置房主要為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房屋。住宅復建安置房回購價原則上為:新塘鎮、永寧街為5000元/平方米,中新鎮、寧西街為4800元/平方米,石灘鎮、仙村鎮、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荔湖街為4600元/平方米,派潭鎮、正果鎮、小樓鎮為4200元/平方米。

  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測建築面積小於回購指標面積的,實測建築面積與回購指標面積之間的差額部分,回購價原則上為2400元/平方米。

  第四十五條 選擇住宅復建安置但放棄部分安置房回購指標面積,以及放棄全部安置房回購指標面積的,可給予安置對象貨幣安置補償,貨幣安置補償由補償標準與補償面積相乘計算。

  (一)補償標準:新塘鎮、永寧街為2400元/平方米,中新鎮、寧西街為2000元/平方米,石灘鎮、仙村鎮、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荔湖街為1600元/平方米,派潭鎮、正果鎮、小樓鎮為1200元/平方米。

  (二)補償面積:按照第四十三條確定的回購指標面積和實際回購面積的差額部分計算。

  第四十六條 住宅復建安置房的建設,由屬地鎮(街)或項目業主單位作為實施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復建方案,優先開展復建安置項目土地徵收報批,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安置房竣工交房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得超過5年。規劃建設安置住宅開工建設前,屬地鎮(街)或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將安置住宅的戶型、面積、回購價、市場價、物業管理等信息徵求公眾意見並公示30日。

  第四十七條 住宅復建安置房建成後,由屬地鎮(街)或項目業主單位制定具體的安置實施方案,明確安置房戶型、分配原則等,安置實施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提供國有出讓性質土地的房屋作產權調換,安置對象購買價格原則上按照政府性房源市場評估價的0.7倍確定,產權調換面積參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執行,放棄部分產權調換面積的,參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貨幣安置補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好政府性房源並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屬地鎮(街),配合開展產權調換工作。

  第四十九條 因選擇住宅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產生的房屋交付稅費由安置對象作為繳交主體,涉及費用納入徵地成本。

  第五十條 選擇住宅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的,安置對象應當與屬地鎮(街)結清房屋補償金額與住宅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第五十一條 房票安置是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安置等房屋安置方式的一種補充形式,屬地鎮(街)應當鼓勵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安置。被徵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按照房票相關政策執行。

  第五十二條 符合住宅房屋安置條件的,屬地鎮(街)應優先安排政府性房源作為臨時安置房屋,未安排政府性房源作為臨時安置房屋的,應給予安置對象臨時安置補助。

  臨時安置補助由補助標準、補助面積和補助時間相乘計算所得。補助標準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被徵收住宅房屋實測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可按照80平方米計算補助面積;實測建築面積在80平方米至280平方米之間的,按照實測建築面積計算補助面積;實測建築面積大於280平方米的,按照280平方米計算補助面積。補助時間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的,補助時間從給予安置對象貨幣補償次月開始,補助時間按12個月計算。

  (二)安置對象選擇宅基地復建安置的,補助時間從安置對象遷出被徵收房屋並整體搬遷騰空、移交房屋及產權證明次月至屬地鎮(街)發出宅基地批准書之月後12個月止,補助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三)安置對象選擇住宅復建安置的,補助時間從安置對象遷出被徵收房屋並整體搬遷騰空、移交房屋及產權證明次月至安置房驗收通過並由屬地鎮(街)發出交付安置房屋通知之月後2個月止。

  (四)安置對象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時間從安置對象遷出被徵收房屋並整體搬遷騰空、移交房屋及產權證明次月至簽訂購房合同之月後2個月止。

  選擇住宅復建安置或產權調換,分期交付安置房或政府性房源的,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應扣減已交付安置房或政府性房源的面積。選擇政府性房源作臨時安置,實際支出房屋使用費用與臨時安置補助有差額的,安置對象或屬地鎮(街)應補足差額部分。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統籌好政府性房源並及時將相關信息提供給鎮(街),配合鎮(街)開展臨時安置工作。

  第五十三條 區財政投資以外的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應提供安置房源,不能提供安置房源的應按安置成本結算安置費用,由區相關職能部門統籌落實安置。

第十章  非住宅房屋補償

  第五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補償包含房屋基準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基準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象為其實際經營人。

  第五十五條 非住宅房屋基準補償由房屋補償基準和房屋補償面積相乘所得,房屋補償基準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補償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或登記證明、建設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記載情況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超出證載部分或無證載的,本着尊重歷史事實的原則給予被徵收人適當補償,屬於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按照實際面積計算;屬於2009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的,按照實際面積的0.5倍計算。2019年12月31日前建成但被行政主管部門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或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認定為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並責令恢復原狀或限期拆除的,以及2019年12月31日後建成無合法手續的,不予以房屋基準補償,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等可參照合法建築給予補償。

  非住宅房屋建設時間及行政處罰等情況由屬地鎮(街)調查認定。

  第五十七條 房屋搬遷補助按被徵收房屋實測建築面積乘以25元/平方米計算,如計得的搬遷補助低於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第五十八條 徵收商業及工業用途的房屋應給予被徵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屬於商業用途的,以被徵收商業用途房屋的實測建築面積為基數,按照每月45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12個月的補償。

  (二)屬於工業用途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實際生產經營的廠房,可以根據徵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6個月稅務部門核實的該企業稅後月平均利潤的標準給予6個月的補償;或以被徵收房屋實測建築面積為基數,按1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償。

  除以上情形外的特殊情況,或被徵收人不同意按上述辦法核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可由屬地鎮(街)與被徵收人協商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費納入徵地成本。

  第五十九條 徵收村社集體經營性物業或集體辦公場所、祠堂、學校、衛生站、運動場等公用配套設施的,應予以貨幣補償。其中徵收村社集體經營性物業的,按照本章非住宅房屋補償相關規定執行;徵收村社集體公用配套設施的,由屬地鎮(街)與被徵收人協商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貨幣補償,評估費納入徵地成本。

  徵收村社集體公用配套設施,具備復建安置、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予以復建安置、產權調換,由屬地鎮(街)按照規劃要求或原面積予以安置,搬遷和臨時安置由屬地鎮(街)統籌安排,相關費用納入徵地成本。

第十一章  獎勵措施

  第六十條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將土地全部交付使用,積極配合完成徵地相關手續的,屬地鎮(街)可給予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獎勵,每畝獎勵為不高於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10%,獎勵金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籌用於公益事業或發展集體經濟。

  第六十一條 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配合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並按各時間節點完成交付房屋的,屬地鎮(街)可對房屋所有權人按照不高於房屋基準補償的12%予以獎勵,具體時間節點以簽訂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為準。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權人存在爭議,或補償款的歸屬存在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屬地鎮(街)調解或行政處理,也可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在徵收過程中未能解決爭議的,由屬地鎮(街)負責協調並向公證機構辦理各類證據保存以及徵收補償費用提存公證手續,待爭議解決後,再據實補償,費用納入土地徵收成本。辦理證據保存和提存公證手續不影響徵收程序的正常進行。

  第六十三條 被徵收人對青苗、地上附着物補償有異議或補償標準不能完全覆蓋實地清點類型的,由屬地鎮(街)與被徵收人協商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評估時間節點為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評估費納入徵地成本。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徵收土地預公告的徵地項目,按原有規定辦理。省、市留用地安置政策如有更新調整的,按相應政策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涉及整村(社)搬遷的項目或特殊性的重點項目,屬地鎮(街)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補償標準有更新調整的,按更新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附件:1.增城區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2—1.一般種植類青苗補償標準

             2—2.水產養殖類青苗補償標準

             3.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4.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基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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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城區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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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編號 區片綜合地價(萬元/畝) 區片範圍描述
合計 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
1 11.00 5.50 5.50 新塘鎮、石灘鎮、中新鎮、仙村鎮、荔城街、增江街、

朱村街、永寧街、荔湖街、寧西街

2 9.00 4.50 4.50 派潭鎮、正果鎮、小樓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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