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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安部關於中國國際商會駐漢城代表處辦理簽證、證件業務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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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安部關於中國國際商會駐漢城代表處辦理簽證、證件業務有關規定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
1991年6月4日
外發(1991)14號

外交部、公安部關於中國國際商會駐漢城代表處辦理簽證、證件業務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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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深圳、珠海、廈門、汕頭特區人民政府:

  中國國際商會駐漢城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簽證處)名義代辦簽證、證件業務。除由貿促會另行通知代表處開設時間和地址外,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业务范围

  1.受理簽證業務暫限持南朝鮮護照、證件者。代表處除按駐外使領館權限審發 簽證外,可為由貿促會負責聯繫的來華從事經貿活動的南朝鮮民間人士自行審發籤證。暫不受理第三國人員的簽證申請。如遇特殊情況,須報外交部批准。

  2.可為居住在南朝鮮的華僑(包括居住在南朝鮮的台灣同胞)頒發一年一次有 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3.暫不頒發因私普通護照。如遇我公民在南朝鮮丟失護照或護照過期,經同國內有關公安部門核實後,可為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4.可為我因公出國人員辦理護照的換發、補發、加注和延期。

  二、發證方式

  1.頒發籤證和證件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帶國徽的銅印和鋼印,簽署用簽證處官員的簽字章。

  2.頒發護照和證件的地點寫香港。

  3.所發旅行證和簽證的編號均以「1」字開頭(簽證處將不再使用「1」字開頭的編號:

  4.對南朝鮮人仍一律發另紙簽證;凡九人以上的旅遊團則發團體簽證。

  三、對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駐北京代表處人員發證辦法:

  憑大韓貿易振興公社出具的公函,發給代表、副代表、助理代表等十人及其隨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年多次有效的另紙禮遇簽證;發給其他人員一次有效的另紙Z字簽證。發證後應及時告外交部領事司並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和國家安全部八局。

  四、為解決持另紙禮遇簽證臨時來華的南朝鮮人在國內遺失簽證的問題,外交部領事司將憑國際商會的公函以簽證處名義頒發另紙禮遇簽證;如遇大韓貿易振興公社駐北京代表處持另紙禮遇簽證者在華丟失簽證,或所持簽證過期等特殊情況時,該代表處應經中國國際商會(貿促會)提出補辦簽證申請,然後由後者向領事司辦理,領事司將以簽證處名義頒發另紙禮遇簽證。

  該代表處持Z字簽證者,有關居留、旅行手續、返回簽證等由公安機關辦理。公安部已另行文通知各地公安機關。

199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