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 (民國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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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組織條例 (民國3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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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外交部經行政院之核准,得於必要地區,設置外交部駐某某地區特派員公署。
第二條
- 外交部特派員,簡任,秉承外交部部長之命,辦理該地區對外交涉事項及特別交辦事項。
第三條
- 外交部特派員於其職務上之事項,得隨時與該地區有關係之機關長官接洽辦理,並應隨時呈報外交部,其事項重要者,應先向外交部請示。
第四條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置祕書一人或二人,科長一人或二人,均薦任,科員二人至六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均委任,其任免由外交部依法行之。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得用雇員四人至十人。
第五條
- 外交部特派員公署辦事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