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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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訂)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2018年6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有效期:2018年7月28日—2019年7月30日(不含本日)
2019年版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18年/第24號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2018年第18號發布
中國政府網

說  明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二、《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部分領域列出了取消或放寬准入限制的過渡期,過渡期滿後將按時取消或放寬其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四、境外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內的非禁止投資領域,須進行外資准入許可;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併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照現行規定辦理。

六、《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七、《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和投資協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議或協定的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八、《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
序號
領域
特別管理措施
一、農、林、牧、漁業
(一)
種業 1.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2.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3.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二)
漁業 4.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二、採礦業
(三)
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 5.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頁岩、油砂、頁岩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於合資、合作。
(四)
有色金屬礦和非金屬礦採選及開採輔助活動 6.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採。

7.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

8.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及選礦。

三、製造業
(五)
印刷業 9.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六)
核燃料及核輻射加工業 10.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七)
中藥飲片加工及中成藥生產 11.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
(八)
汽車製造業 12.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製造的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年取消商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九)
通信設備製造 13.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十)
其他製造業 14.禁止投資宣紙、墨錠生產。
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十一)
核力發電 15.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十二)
管網設施 16.城市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五、批發和零售業
(十三)
煙草製品 17.禁止投資煙葉、捲菸、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十四)
水上運輸業 18.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19.國內船舶代理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十五)
航空客貨運輸 20.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十六)
通用航空服務 21.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
(十七)
機場和空中交通管理 22.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23.禁止投資空中交通管制。

(十八)
郵政業 24.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十九)
電信 25.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二十)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 26.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的內容除外)。
八、金融業
(二十一)
資本市場服務 27.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8.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二十二)
保險業 29.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1%。(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二十三)
法律服務 30.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二十四)
諮詢與調查 31.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32.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十、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二十五)
研究和試驗發展 33.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34.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二十六)
專業技術服務業 35.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二十七)
野生動植物保護 36.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於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十二、教育
(二十八)
教育 37.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

38.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十三、衛生和社會工作
(二十九)
衛生 39.醫療機構限於合資、合作。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三十)
新聞出版 40.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

41.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三十一)
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製作、經營 42.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43.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三十二)
電影製作、發行、放映 44.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45.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三十三)
文物保護 46.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三十四)
文化娛樂 47.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48.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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