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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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006年01月18日
2006年1月1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51號公布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二》,現對《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電影院的其他規定,仍按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及《〈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49號)執行。

四、本補充規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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