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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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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5年4月8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2005年4月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公布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及附件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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