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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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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2005年4月8日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二
2005年4月8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49號公布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補充規定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電影放映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現就《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及附件中的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電影院問題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電影院的其他規定,仍按照《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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