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名漢字譯寫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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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外國地名漢字譯寫通則
中國地名委員會
載於商務印書館《外國地名譯名手冊》1983年8月第1版

  外國地名的譯寫正確、統一與否,直接關係到我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工作,也關係到我國文化、科技的發展。為了實現外國地名漢字譯寫的統一和規範化,更好地為四個現代化服務,特制定本通則。

  第一條 譯寫外國地名,以中國地名委員會制定的有關規定為依據。

  第二條 外國地名的譯寫應以音譯為主,力求準確和規範化,並適當照顧習慣譯名。

  第三條 各國地名的漢字譯寫,以該國官方文字的名稱為依據。如:意大利地名 Roma,應照意大利文譯為「羅馬」,不按非意大利文 Rome 譯寫。使用非羅馬字體的國家,其地名的羅馬字母轉寫應以該國官方承認的羅馬字母轉寫法或國際通用的轉寫法為依據。

  第四條 各國地名的譯音,以該國語言的標準音為依據。標準音尚未確定的,按通用的語音譯寫。在有兩種以上官方語言的國家裡,地名譯音按該地名所屬語言的讀音為依據。如:瑞士地名 Buchs (德語區),La Chaux de Fonds (法語區),Mendrisio (意大利語區),分別按德語、法語和意大利語譯為「布克斯」,「拉紹德封」,「門德里西奧」。

  第五條 外國地名的譯寫一般應同名同譯。但以自然地物的名稱命名的居民點例外(其自然地理通名部分一般音譯)。如以「格蘭德河」(Rio Grande)命名的居民點,譯為「里奧格蘭德」。

  第六條 一個地名有幾種稱說時,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在當地政府規定的名稱以外,如另有通用名稱,則以前者為譯寫依據,必要時可括注後者的譯名。如:厄瓜多爾的科隆群島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名稱 Archipiélago de Colón 譯寫的,可括注通用名稱 Islas Galapagos 的譯名「加拉帕戈斯群島」。

  (二)凡有本民族語名稱並有外來語慣用名稱的地名,以前者為正名,後者為副名。如:摩洛哥城市 Dar-el-Beida 是本民族語名稱,Casablanca 是其外來語慣用名稱,譯寫時應為「達爾貝達卡薩布蘭卡)」。

  (三)跨國度的河流、山脈等地物,分別按其所在國名稱譯寫。如:流經西班牙、葡萄牙的一條河流,西班牙叫 Tajo,葡萄牙叫 Tejo。但各國名稱的拼寫和發音差別不大的,可用一個統一的譯名。如:歐洲的一條河流,在捷克和波蘭境內名為 Odra,在德國境內名為 Oder,可統一譯「奧得河」。我國與鄰國的共有地物名,以我國的稱說為準,必要時可括注鄰國的稱說為副名。如:「珠穆朗瑪峰」可括注尼泊爾名稱「薩加瑪塔」。

  第七條 地名中的專名部分一般音譯。如:太平洋的 Mariana Islands 譯「馬里亞納群島」。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明顯反映地理特徵的區域名稱或有方位物意義的名稱用意譯或音譯重複意譯。如:美國的 Grand Canyon 譯「大峽谷」、Long Island 譯「長島」,非洲地名 Sahara 譯「撒哈拉沙漠」。

  (二)以有銜稱的人名命名的地名,銜稱一般意譯。如:加拿大的 Prince Edward Island 譯「愛德華王子島」。

  (三)具有一定意義,而音譯又過長的地名可意譯。如:蘇聯的 Остров Октябрьской Революции 譯「十月革命島」。

  (四)以數詞或日期命名的地名意譯。如:美國的 One Hundred and Two River 譯「一〇二河」,阿根廷的 Cuatro de Junio 譯「六月四日城」。

  (五)國際上習慣用意譯的地名,漢譯時也意譯。如:加拿大的 Great Bear Lake 各國都用意譯,我國也意譯為「大熊湖」。

  (六)對地名專名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如表示方位、大小、新舊、顏色等),一般意譯。如:Great Nicobar Island 譯「大尼科巴島」,Castilla la Nueva 譯「新卡斯蒂利亞」,Bahr el Azraq 譯「青尼羅河」。

  但只對地名通名部分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一般採用音譯。如:Great Island 譯「格雷特島」,Little River 譯「利特爾河」。

  第八條 地名中的地理通名部分一般意譯。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專名化的地理通名,一般音譯。如:美國的居民點 Snow Hill 譯「斯諾希爾」,古巴的居民點 Rio Grande 譯「里奧格蘭德」。

  (二)自然地物的地理通名,一般意譯。如:Nelson River 譯「納爾遜河」,Bay of Bengal 譯「孟加拉灣」。但東南亞地名中的地理通名一般音譯重複意譯。如:老撾地名 Nam Ou 譯「南烏江」(nam 為老撾文「河」「江」)。

  (三)一個地名如有兩種以上語言(即官方語和少數民族語)的地理通名時,則少數民族語的通名音譯,官方語的通名意譯。如:蘇聯中亞山名 Гора Улутау 譯「烏盧套山」(тау 為哈薩克語「山」之意,гора 是俄語「山」之意)。

  第九條 為了便於稱說和記憶,譯寫地名時,可根據不同情況,對漢字進行適當處理。

  (一)音譯地名漢字太多時:

  1.漢字譯名超過六個字時,外文輕讀音一般可不譯。

  2.連接詞可用「-」代替。如:美國地名 Wade and Stinson 譯「韋德-斯廷森」。

  3.表示所在區域的修飾短語,在地圖上可省略不譯。如:Frankfurt an der Oder 譯「法蘭克福」,但在地圖索引或地名錄上應全譯為「奧得河畔法蘭克福」。

  4.由兩個以上的詞組成的地名,其譯名又超過八個字時,各詞間用短橫連接。如:Saint-Sulpice-Laurière 譯「聖敘爾皮斯-洛里耶爾」。

  5.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各部分之間加點。如:卡爾·馬克思城艾哈邁德·哈桑村等。如果一個地名由兩個人名組成時,兩個人名之間用短橫連接。如:Иваново Алексеевка 譯「伊萬諾沃-阿列克謝耶夫卡」。

  (二)音譯地名只有一個漢字時:

  1.適當增加相應的地理通名。如:克什米爾的 Leh 譯「列城」。

  2.用兩個漢字對譯。如:西德的 Bonn 譯「波恩」。

  第十條 朝鮮、日本、越南等國的地名,過去或現在用漢字書寫的,一般都應沿用,不按音譯。如:朝鮮的平壤,日本的東京,越南的河內。原來不是用漢字書寫的地名,可按拼音譯寫。

  第十一條 東南亞地名中的華僑用名,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凡已通用的,不論其與原文讀音是否相近,仍舊沿用。但其派生只限於臨近地物。如:柬埔寨的金邊(Phnom Penh),印度尼西亞的萬隆(Bandung)。

  (二)其普通話讀音與原文讀音比較接近的,可用華僑用名。如:印度尼西亞的安汶(Ambon),緬甸的勃固(Pegu)。但用字生僻的可酌改。如:印度尼西亞的「峇厘島」改為「巴厘島」。

  (三)並非通用,而普通話讀音又跟原文讀音相差較大的華僑用名,改從原文另譯。必要時可括注華僑用名。

  (四)考慮到漢語是新加坡和馬來西亞兩國的官方語或通用語,因此這兩國的華語地名原則上可以沿用。

  第十二條 以常用人名、宗教名、民族名命名的地名採用習慣譯名。如:美國河名 John 譯「約翰河」,巴基斯坦地名 Islamabad 譯「伊斯蘭堡」,緬甸地名 Shan State 譯「撣邦」。

  第十三條 本通則對用漢字正確譯寫外國地名作了一般性規定。各國地名的特殊情況,本通則中不能概括的,分別在各種語言的譯寫規則中另行規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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