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政府贈款項目轉贈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外國政府贈款項目轉贈會計核算辦法(試行) 財金〔2002〕179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2年12月14日 有效期:2003年1月1日—2017年8月6日(不含本日) |
根據2017年8月6日財政部令第88號廢止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規範外國政府贈款項目會計核算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政府贈款項目轉贈財務管理辦法(試行)》中所指轉贈機構管理的贈款項目。其他機構管理的贈款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轉贈機構對其管理的贈款項目以贈款項目為會計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第四條 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條 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六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條 轉贈機構管理的贈款項目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 轉贈機構管理的贈款項目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完成,並向財政部報送。
第九條 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的,應將變更的情況、原因和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在財務情況說明書中說明。
第十條 轉贈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第二章 會計科目名稱及編號
[編輯]第十一條 轉贈機構管理的贈款項目應設置以下會計科目:
編號 | 科目名稱 | 編號 | 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 二、負債類 | ||
101 | 現金 | 201 | 應付款項 |
102 | 銀行存款 | 202 | 預收款項 |
103 | 應收款項 | 三、淨資產類 | |
301 | 專用資金 | ||
302 | 結餘 | ||
五、支出類 | 四、收入類 | ||
501 | 撥出贈款 | 401 | 撥入贈款 |
502 | 撥出配套資金 | 402 | 撥入配套資金 |
503 | 其他支出 | 403 | 利息收入 |
第三章 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編輯]第十二條 轉贈機構設置的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的庫存現金。
2.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用或存入銀行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3.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的時間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餘數,並將結餘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存入銀行的各種款項。
2.存入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或支出款項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贈款項目發生外幣銀行存款業務時,應將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年終(也可按季或月結算),銀行存款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應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其他支出。
3.贈款項目應分別贈款資金、配套資金並按照人民幣、外幣幣種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並分別進行明細核算。
4.期末,本科目餘額應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並調整相符。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應收或預付的贈款、配套資金等各種款項。
2.實際發生應收或預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撥入贈款」、「撥入配套資金」等科目。收到有關款項或結算時,借記「撥出贈款」、「撥出配套資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年終(也可按季或月結算),應收款項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應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應分別贈款資金、配套資金按照應收或預付款不同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期末,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應收或預付款項。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實際應付未付的贈款和配套資金各種款項。
2.發生應付款項時,借記「撥出贈款」、「撥出配套資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年終(也可按季或月結算),應付款項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應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應分別贈款資金、配套資金按照應付未付款項的不同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期末,本科目貸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應付款項。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預收下年的贈款和配套資金等各種款項。
2.實際發生預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撥付有關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入贈款」、「撥入配套資金」等科目;同時,借記「撥出贈款」、「撥出配套資金」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年終(也可按季或月結算),預收款項外幣賬戶的期末餘額,應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應分別贈款資金、配套資金按照預收款項不同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期末,本科目借方餘額為尚未結算的預收款項。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按照《外國政府贈款項目轉贈財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提取的專用資金。
2.按規定提取時,借記「撥出配套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專用資金的不同用途或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期末,本科目貸方餘額為贈款項目已提取尚未實際發生的專用資金結餘。
5.贈款項目完工時,應將「專用資金」科目餘額結轉「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年度各項收支相抵後的累計餘額。
2.年終,將「撥入贈款」、「撥入配套資金」、「利息收入」等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記「撥入贈款」、「撥入配套資金」、「利息收入」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將「撥出贈款」、「撥出配套資金」、「其他支出」等科目的餘額轉入本科目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出贈款」、「撥出配套資金」、「其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應按結餘資金的不同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為贈款項目滾存結餘。
5.贈款項目完工時,應將「專用資金」科目餘額結轉「結餘」科目,借記「專用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取得的貨幣性贈款資金、非貨幣性贈款資金(不含預收下年的贈款資金)。
2.轉贈機構按贈款項目進度計算應收的貨幣性贈款資金時,借記「應收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貨幣性贈款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款項」等科目。
贈款提供方直接撥付執行機構非貨幣性贈款資金時,借記「撥出贈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贈款資金不同使用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取得的貨幣性配套資金、非貨幣性配套資金(不含預收下年的配套資金)。
2.轉贈機構按贈款項目進度計算應收的貨幣性配套資金時,借記「應收款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收到貨幣性配套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款項」等科目。
執行機構直接取得非貨幣性配套資金時,如以勞務折抵配套資金時,借記「撥出配套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應按配套資金不同使用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2.計算應收銀行存款利息時,借記「應收款項」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項」科目。
3.本科目應按形成利息收入的不同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轉入「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結餘」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撥出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贈款資金。
2.轉贈機構計算應撥出的贈款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款項」科目。實際撥付贈款資金時,借記「應付款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贈款提供方直接撥付執行機構非貨幣性贈款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入贈款」科目。
3.本科目應按贈款資金不同使用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1.本科目核算贈款項目撥出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配套資金。
2.轉贈機構計算應撥出的配套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款項」科目。實際撥付配套資金時,借記「應付款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執行機構直接取得非貨幣性配套資金時,如以勞務折抵配套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撥入配套資金」科目。
3.按配套資金不同使用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4.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借方餘額轉入「結餘」科目。借記「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1.本科目核算除撥出贈款、撥出配套資金以外的其他支出,如匯兌損益、銀行手續費等。
2.發生除匯兌損益外的其他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年終(也可按季或月結算),應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入其他支出。借記或貸記本科目,貸記或借記「銀行存款」、「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或「預收款項」等科目。
4.本科目應按其他支出不同使用類別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5.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餘額轉入「結餘」科目。年終轉賬後,本科目無餘額。
第四章 財務會計報告
[編輯]第十三條 贈款項目對外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表一)、收入支出總表(表二)、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表三)、專用賬戶收支表(表四)。
第十四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贈款項目執行、贈款資金收付、配套資金收付、專用賬戶使用、招標採購支付、匯率風險損益、往來款項結算情況,會計處理辦法、會計報告內容的變更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一、資產負債表(表一)
1.本表反映期末贈款的資產、負債和淨資產情況。
2.「年初數」欄,應根據上期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項目填列。
3.「期末數」欄,應根據有關項目期末餘額分析填列。
二、收入支出總表(表二)
1.本表反映本期贈款項目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結餘情況。
2.「本月數」欄,應根據本月發生額填列。
3.「本年累計」欄,應根據本期和上期末累計發生額填列。
4.「結餘」欄,應根據有關項目分析填列。
三、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表三)
1.本表反映贈款資金和配套資金到位情況,應分別贈款資金和配套資金分析填列。
2.本表各欄內容及填列方法:
(1)「核定額」欄,反映從項目生效日起的累計核定額,按照贈款協議規定或配套資金有關規定的類別填列;「待核定」欄,反映特殊情況下尚未核定的贈款額或配套資金額。如為配套資金使用情況明細表,「協議額」、「協議貨幣」欄不填列。
(2)「本期發生額」欄,反映轉贈機構本期取得贈款資金和配套資金情況。
(3)「累計發生額」欄,反映轉贈機構自贈款項目生效之日起至本期末累計取得贈款資金或配套資金情況。
(4)「差額」欄,反映贈款提供方未到位贈款資金情況,按照贈款項目的贈款資金或配套資金「核定額」項目與「累計發生額」項目的差額填列。
四、專用賬戶收支表(表四)
1.本表反映贈款項目本期專用賬戶的收支情況,應根據「銀行存款日記賬」分析填列。
2.本表各項內容及填列方法:
(1)「期初餘額」欄,反映轉贈機構專用賬戶的期初餘額。
(2)「本期撥入額」欄,反映本期撥入的贈款資金。
(3)「利息收入」欄,反映專用賬戶本期發生的利息收入。
(4)「不合格支出歸還額」欄,反映轉贈機構從執行機構實際收回的不合格費用。
(5)「本期支付額」欄,反映本期從專用賬戶中支付的款項。
(6)「銀行手續費」欄,反映本期從專用賬戶中支付的銀行手續費。
第十六條 會計報表的種類
編號 | 名稱 | 編報期 |
---|---|---|
表一 | 資產負債表 | 月報、年報 |
表二 | 收入支出總表 | 月報、年報 |
表三 | 贈款協議執行情況明細表 | 月報、年報 |
表四 | 專用賬戶收支表 | 月報、年報 |
第十七條 會計報表格式
項目名稱: | ||
贈款號: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貨幣單位:____ |
序號 | 資產部類 | 年初數 | 期末數 | 序號 | 負債部類 | 年初數 | 期末數 |
---|---|---|---|---|---|---|---|
一、資產類 | 二、負債類 | ||||||
1 | 現金 | 11 | 應付款項 | ||||
2 | 銀行存款 | 12 | 預收款項 | ||||
3 | 應收款項 | ||||||
三、淨資產類 | |||||||
21 | 專用資金 | ||||||
22 | 結餘 | ||||||
資產部類總計 | 負債、淨資產部類總計 |
審核: | 制表: | 制表單位(公章): |
項目名稱: | ||
贈款號: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貨幣單位:____ |
收入 | 支出 | 結餘 | |||||||
---|---|---|---|---|---|---|---|---|---|
序號 | 項目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 | 序號 | 項目 | 本月數 | 本年累計 | 結轉當年結餘 | 以前年度結餘 |
1 | 撥入贈款 | 11 | 撥出贈款 | ||||||
2 | 撥入配套資金 | 12 | 撥出配套資金 | ||||||
3 | 利息收入 | 13 | 其他支出 | ||||||
收入總計 | 支出總計 | 滾存結餘 |
審核: | 制表: | 制表單位(公章): |
項目名稱: | 資金性質(贈款資金/配套資金) | 贈款號: |
協議資金總額: | ______年___月___日 | 協議貨幣: |
類別 | 核定額 | 本期發生額 | 累計發生額 | 差額 | ||||
---|---|---|---|---|---|---|---|---|
協議額 | RMB | 協議貨幣 | RMB | 協議貨幣 | RMB | 協議貨幣 | RMB | |
待核定 | ||||||||
合計 |
審核: | 制表: | 制表單位(公章): |
項目名稱: | 開戶銀行名稱: |
贈款號: | 開戶銀行賬號: |
貨幣單位: | 資金性質: |
____年__月__日 |
項 目 | 金額 |
---|---|
一、期初餘額 | |
加:1.本期撥入額 | |
2.利息收入 | |
3.不合格支出歸還額 | |
減:1.本期支付額 | |
2.銀行手續費 | |
二、期末餘額 |
審核: | 制表: | 制表單位(公章): |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