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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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條例
(2018年8月29日大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
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態修復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御河流域生態保護,規範流域開發、利用、治理等活動,保障御河流域生態良好,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御河流域,是御河幹流和支流匯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跨流域向御河補水的水源和輸水工程沿線管理範圍。
第三條 在御河流域本市管轄範圍從事規劃建設、資源開發、生產生活、生態保護和監督管理等有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御河流域生態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保護優先、因地制宜、科學修復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御河流域生態保護的領導,實行河長制,建立流域生態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流域生態保護重大問題,落實保護措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御河流域生態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御河流域生態保護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共財政對御河流域生態保護的投入,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御河流域生態保護。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御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對生態保護、園林綠化、污水和垃圾治理、自然資源徵收、移民搬遷、農業清潔生產等事項,制定具體補償辦法。
第二章 生態修復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御河流域生態保護規劃,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採取綜合措施,因地制宜,標本兼治,提高流域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第九條 優化土地資源利用結構,增加林地、草地、水域和濕地面積。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條 優先使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外調水,加大利用再生水,控制利用地下水,遵循上蓄、中滯、下排的原則,兼顧上下游、左右岸之間的利益,推進河湖連通,實現多源互補。
第十一條 實施御河幹流及主要支流河道治理,恢復御河流域水域和濕地面積,在幹流河道內建閘蓄水,兩側低洼地帶恢復具有調蓄功能的湖泊、濕地、緩洪窪淀等蓄水水域,增加地下水補給和水生動植物養植面積,保護生物多樣性,控制洪水,改善水質,調節小氣候。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地下水位監測系統,對本轄區內地下水實行水量、水位控制管理,嚴格限制地下水開採量。地下水位出現下降趨勢的地區,不得增加地下水的開採量,優先使用引黃水。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河流源頭保護區,實施科學造林種草,提高植被覆蓋率,促進生態自然修復。
在御河河流源頭保護區,不得進行採礦、採石,打井、挖泉、截流引水等破壞源頭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四條 優先支持城鎮、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項目。城鎮應當建立和完善生產、生活污水處理及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實行雨污分流,防止環境污染。對農村生產、生活污水應當採取無害化處理,防止直接進入河道和污染地下水。
第十五條 改善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採取有效措施,修複流域野生動植物生態分布區,營造人、水、野生動植物和諧共生的生態環境。
禁止下列破壞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行為:
(一)破壞野生動植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
(二)在開放性水域移植、增殖、投放未經批准的外來物種;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開採煤炭、石墨、石料等自然資源活動,應當堅持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並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落實修復責任。因自然資源開採造成采空塌陷和地面裸露等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採取植樹種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綠化復耕等綜合措施,實施生態環境的重建和修復。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七條 御河流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產生活,應當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推廣節約用水,全面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八條 實施排污許可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劃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實施排污總量控制。
第十九條 設置排污口,應當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相應的技術規範、標準和要求設置並安裝標誌牌。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不得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條 御河流域內實施河湖庫岸線管理,對保護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輸水和灘涂開發的規定。
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建設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法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禁止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從事採石、採砂、取土、爆破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採取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相結合的措施,提高植被覆蓋率,減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條 禁止占用、徵收或者徵用流域內生態公益林和天然草甸。因國家、省重點工程和民生項目確需占用或者徵收、徵用的,應當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推廣使用安全、高效、低殘留農藥以及高降解地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施用化肥,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林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對農業生產廢棄物和農村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因地制宜開發農村清潔能源以及可再生資源。
第二十五條 開發礦產資源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禁止在下列區域開採礦產資源:
(一)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
(二)歷史文化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一級國家保護公益林地、森林公園、濕地公園;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二十六條 城鄉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應當採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避開各類生態環境保護區。無法避開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優化施工工藝,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生態破壞。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生態保護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御河流域內的文化旅遊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合理開發利用具有流域特色的生態資源和文化旅遊資源。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御河幹流流經城市中心城區的河段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施重點保護。
御河幹流流經城市中心城區河岸線兩側城市規劃確定的保護範圍,應當規劃建設生態公園,不得興建與生態保護和休閒健身無關的建築和設施。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在引調水工程沿線保護範圍從事採石、採砂、取土、爆破等活動的,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擅自在河道保護範圍建設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御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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