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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洱海流域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餐飲客棧服務業專項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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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
大府登〔2017〕3號
2017年3月31日於大理市
發布機關:大理市人民政府
發布於大理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登記編號:大府登〔2017〕3號

大理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3號

大理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洱海流域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餐飲客棧服務業專項整治的通告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洱海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採取斷然措施,開啟搶救模式,保護好洱海流域水環境」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強洱海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嚴格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Ⅱ類標準對洱海湖區和徑流區的湖泊、主要入湖河流、水庫的水資源進行保護,切實減輕洱海入湖污染負荷、促進洱海水質穩定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資源保護管理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以及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洱海流域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餐飲客棧服務業專項整治的決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將大理市開展洱海流域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餐飲客棧服務業專項整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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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洱海流域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洱海海西、海北(上關鎮境內)1966米界樁外延100米、洱海東北片區(海東鎮挖色鎮雙廊鎮境內)環海路臨湖一側和道路外側路肩外延30米、洱海主要入湖河道堤岸兩側各30米範圍內的所有餐飲、客棧服務業。

(二)水生態保護區核心區劃定紅線經過的洱海環湖自然村所有餐飲、客棧服務業。

二、整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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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整治範圍內所有餐飲、客棧經營戶一律自行暫停營業,接受核查。對限期內未暫停營業的餐飲、客棧經營戶,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予以停業整治。

專項整治實行分類處置:

(一)房屋建設手續合法且法定必備證照齊全的餐飲、客棧經營戶,必須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的污水達到一級A標,並外運到指定的污水處理廠,實現零排放,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繼續經營。待大理市環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後,接入排污管網。

(二)房屋建設手續合法但法定必備證照不齊全的餐飲、客棧經營戶,待大理市環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後,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餐飲、客棧管理規範標準和要求重新覆核;符合條件的, 在依法辦齊所有法定必備證照後方可繼續營業。

(三)房屋建設手續合法且位於城市市政排污管網覆蓋區域內的餐飲、客棧經營戶,經相關部門查驗,符合污水排放標準並接入市政排污管網,在依法取得所有法定必備證照後可繼續營業。

(四)符合條件允許經營的,在經營期間,一經發現偷排污水,依法予以關閉。

洱海湖區內的金梭島、南詔風情島、小普陀島餐飲、客棧服務業的整治應當參照本通告規定執行。金梭島、南詔風情島、小普陀島和專項整治範圍以外的餐飲、客棧服務業另行制定整治辦法。

餐飲服務業法定必備證照為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客棧服務業法定必備證照為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

三、整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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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大理市環湖截污工程投入使用為止。

四、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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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是違反本通告規定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經營戶,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責令停業、吊銷證照。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利用微信、微博、論壇等媒介平台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整治範圍內的餐飲、客棧經營戶,增強洱海保護意識,履行社會責任,自覺遵守本通告,積極配合整治,共同努力改善洱海流域水生態環境。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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