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繼子如合於兼祧條件亦許兼祧至親族會議若族長房長個人應迴避時可令公選代表與議如迴避情形涉及全房之族眾自可由審判衙門秉公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