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設教誘眾攜帶爆裂物自應按照懲治盜匪法第四條一款處斷鄉愚入教希圖保護身家並無同謀者得依治安警察法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