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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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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1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1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如認為有緩刑之必要時自可適用訴訟通例向法院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