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務人蹤跡不明原訴訟代理人應為執行程序之證人陳述債務人之所在及其財產之有無如係違法偽證自可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