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造意犯以被教唆者實施犯罪行為為構成要件行賄罪尤須對於官員就其職務以賄賂為營求而後成立被教唆人既未因買囑實施犯罪行為而所買囑之事又與其職務無關自不構成犯罪
陰謀殺人雖一方以殺人商之他方而他方絕未同意更無謀議時即殺人陰謀罪亦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