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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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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1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1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補送覆判起算執行刑期為被告人利益起見仍可按照追認性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