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判決之案經覆判審決定發交或發還覆審判決後除依覆判章程分別情形准當事人上訴與否外不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