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山地涉訟既以山地為其祖遺之業並墳墓為其祖墳為起訴請求之目的與爭繼產而涉及承繼問題者相同自應以親屬事件歸地方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