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清發遣人犯改處徒刑及執行刑罰應由檢察衙門逕自分別改予執行又改處徒刑人犯從前受刑日期均准算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