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覆判審遇有應核准與應覆審部分互見者自應為全部覆審之決定不得分別裁判覆審衙門亦應按照覆審之範圍以職權自為審判若覆判審竟予分別裁判檢察官對於違法核准部分又不提起上告則核准部分即屬確定非依再審程序再審不得變更原確定判決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