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科刑標準條例第三條所稱當場二字如確有侵害之虞或侵害方去而又在實施或豫備侵害之場所者皆屬之又第四條係指由致命部位穿透致命部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