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砲鳥槍均屬科刑標準條例所稱火器又強盜共犯如未侵入第宅僅在門外把風接贓尚不得指為同條例所稱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