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6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
大理院統字第166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6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65號解釋
→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人向審廳請求保釋且判決尚未確定雖審廳已將全案卷宗函送檢廳仍由審廳核辦
分類
:
75%
中國大理院解釋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尚未登入
討論
貢獻
建立帳號
登入
命名空間
作品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視圖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贊助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 PDF
可列印版
打印/导出
下载为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 PDF
其他格式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