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選舉人於初選舉日起五日內以舞弊起訴於五日後追加其他違背法令之事實苟非變更訴之原因即不應受期間之限制如係別一事提起訴訟則應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