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程式未備應由上訴法院審判長限期補正至補正期限已滿當事人仍未遵行即由法院為駁斥上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