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人非有明文規定不能有犯罪能力故普通刑律罪刑不能適用該處如關於特種犯罪有處罰法人之章規自應以法人為該種犯罪之被告否則法人不能為被告至實施普通刑律上犯罪行為之人無論係為自己或謀法人之利益仍應依刑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