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新刑律施行細則為規定新舊律接替時辦法如特別法所引舊律執行程序已為現行法所廢止者自可適用該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