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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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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4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4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4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易監禁處分固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執行

  對於易監禁而再易笞刑者由承審官於宣告本刑時一併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