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易監禁處分固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以命令執行
對於易監禁而再易笞刑者由承審官於宣告本刑時一併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