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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9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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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39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39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39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意圖財物而殺人者應依刑律三一一條處斷若殺人而不法取得財物如謀害行旅等應以強盜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