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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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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6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6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6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夫強妻再嫁未得財者不能以強賣論但有強暴脅迫者應依刑律三五八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