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裁判按照縣訴章程本無必須送達副本之限制且於四十條明定牌示字樣故凡牌示有據或以較鄭重之手續送達副本者均認為合法即起算上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