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居喪嫁娶及出妻義絕皆舊律為禮教設立防閑遇有此種案件適用該律仍宜權衡情法以劑其平不得拘遷文義致蹈變本加厲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