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一物重複典當在後者依法無效自無告爭回贖之可言若係典當在先復得其同意加典別人者應各自典當日計算時限從原業主比例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