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先和誘而後和姦或先和姦而後因姦情熱和誘者應依二六條從一重處斷如先和姦而因營利及其他目的和誘者應併科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