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千元以下控告案件凡判決在上訴期間內或由大理院發還更審者仍淮上告於大理院其尚未判決業經控告到廳者即在各該廳另庭受理上告惟分廳並無另庭自應依照編製法五二條由本廳代理審判至未經部定有案者仍應經部核准報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