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誘拐犯不能交出被誘人時如查明係有意藏匿或庇縱等情自可準用押迫否則亦可依試辦章程辦理
有功於國家社會之成年未婚人能否立後應參照大理院六年上字一一八九號判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