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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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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項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異姓子為嗣已久未經告爭權人主張其無效消滅其身分則其子孫自可出繼本姓他支
分類
:
75%
中國大理院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