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嫁之女犯姦須夫族無告訴人時母族之尊親屬方有告訴權如夫族尊親屬捨棄告訴權母族尊親屬即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