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銀行兌現時所發債券其後券價雖跌債務人持向原行加息贖取押款自無拒絕之理至存款如在跌價之前應照付現款或補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