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
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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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 ===
(2012年8月24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保障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鄉(鎮)、街道的殘疾人保障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殘疾人事業經費隨着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殘疾人事業的力度。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服務體系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保證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與需求相適應,並將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公益性建設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為殘疾人進行殘疾類別和等級鑑定,經鑑定符合殘疾標準的,由區(市)縣殘疾人聯合會免費核發殘疾人證。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預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機制。完善產前檢查制度,預防殘疾的發生。建立健全殘疾人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殘疾人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應當建立社區、康復機構、殘疾人家庭相結合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殘疾人康復。
第十條 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由市及區(市)縣逐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
第十一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與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建立殘疾人教育工作聯繫制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和義務教育學校,應當採取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學生,免除在校期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費等費用。
第十三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優先幫助全日制本、專科在讀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鼓勵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創業培訓、自學考試、遠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七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並為殘疾人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本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招錄工作人員時可以單列一定數量的崗位,依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和程序定向招錄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區(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其差額人數和該地區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第十六條 政府對自主創業的殘疾人給予政策扶持。
對優秀殘疾人創業者、優秀社會福利企業由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盲人開辦保健按摩服務機構,其水費、煤氣費、取暖費等按照居民用戶價格收取,其中屬於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房租按照原使用用途收取。
第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幫扶農村貧困殘疾人。
農村具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優先享受國家扶貧開發和惠農政策。實施小城鎮建設、異地扶貧搬遷等,應當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
第十九條 殘疾人參加省級以上或者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文體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參加訓練、排練、比賽或者演出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
政府和有關部門優先解決優秀殘疾人文體人才的就學、就業和參加社會保險等問題。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鄉(鎮)、街道和殘疾人比較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逐步建立和改造殘疾人活動場所。
第二十一條 政府和社會力量興辦的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應當為精神、智力殘疾人和其他貧困重度殘疾人提供集中托養和日間照料服務。
對符合市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條件的居家安養殘疾人,可以發放一定數額的居家看護補助。
第二十二條 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殘疾人供養、托養相關的不動產信託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由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組成的殘疾人服務工作聯繫制度,協調解決殘疾人在法律等方面遇到的困難。
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除享受國家、省規定的優惠或者照顧外,還可以享受優先就醫、免費使用公共衛生間、免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檔案委託保管費,以及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優惠或者照顧。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享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待遇,並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第二十六條 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建設和管理、維護。對違法占用以及損壞、廢棄或者閒置無障礙設施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保證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條 盲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便利。
本法規實施前公布的法規有關犬類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規定與本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城市保障性住房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並照顧殘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
農村危房改造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家庭,並根據殘疾人的特殊需求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駕駛汽車創造條件。鼓勵保險公司開展與殘疾人專用汽車有關的保險業務。
公共停車場應當設置方便殘疾人的專用停車位,並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 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未依法處理的,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應當督促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財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殘疾人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8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的《大連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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