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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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 ===
(1995年1月19日遼寧省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8月25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2010年9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的《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管理,加快旅遊設施建設,發展旅遊事業,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
第三條 度假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以發展旅遊業為主,鼓勵發展配套服務項目。
第四條 度假區應當堅持旅遊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相結合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保護、研究與利用關係,協調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全局利益的關係,實現度假區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鼓勵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度假區投資,開發旅遊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和產品。
第六條 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度假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度假區內的企業,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編輯]第九條 度假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度假區行政事務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條 度假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度假區發展規劃、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和發布度假區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規定審批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教衛生、城建房產、環境保護、旅遊事業等行政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內的各項基礎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按有關規定管理度假區的進出口業務;
(七)對市政府各部門設在度假區內的派出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八)對度假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九)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度假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支持度假區管委會對度假區實施統一管理。
第三章 投資及經營管理
[編輯]第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或設立代表機構。鼓勵投資開發和經營下列項目:
(一)遊覽、娛樂、體育項目;
(二)賓館(酒店)、別墅、餐飲和購物等服務項目;
(三)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四)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
(五)其他旅遊和服務項目。
度假區內禁止興辦污染環境的項目。
第十三條 度假區內允許外商獨資經營為我國法律所允許的專門為境外旅遊者服務的旅遊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度假區內,經批准可以開辦外匯商店或者中外合資、合作的商業企業。
第十五條 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應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立項申請,經批准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證書、營業執照、財政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四章 基本建設管理
[編輯]第十六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開發利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在度假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持相應的規劃、建設手續和詳細設計文件,報經度假區管委會審查批准,領取《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工程施工過程中和竣工時,應接受度假區管委會所屬有關管理部門的工程檢查和竣工驗收,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度假區管委會所屬檔案管理部門報送符合規定標準的工程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度假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到度假區管委會所屬有關管理部門辦理臨時建設批准手續。
臨時建築和其他附屬設施,必須在其批准的使用期滿時拆除,並按要求清理場地;
在使用期限內,度假區建設需要時,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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